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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利益原則——人身保險篇
    2018-03-29

    保險利益原則——人身保險篇

     

    2018-02-05 黎明保險云服務

    有人說買保險好,但是也有人說買保險不好,沒有太大的作用。其實買保險只要清楚它的原則就能很好的理解它,并且為自己選擇到合適的保險。保險的四大基本原則是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上期講了最大誠信原則,這期我們講保險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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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案例,判保險利益!請聽題

     

    下面的案例,都涉及到保險利益原則。您能分辨出哪些具有保險利益,哪些不具有嗎?如果不能分辨清楚,請繼續看下文。

     

    01

    20085月,某策劃公司為推動高考書籍和軟盤的銷售,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對每購買一套書籍和軟盤的顧客,贈送一份保額為10萬元的保險。200812月,或贈保險的保險客戶有10名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受益人到保險公司要求賠付保險金。問:保險公司該如何處理?

    02

    20078月,王某為丈夫投保了5萬元人壽保險,受益人是王某的兒子,20093月,王某與丈夫因感情破裂離婚,經法院判決,兒子由王某撫養。離婚后,王某與前夫各自都成立了新的家庭。2010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給付保險金的申請。問:保險公司該如何處理?

    03

    小明和小莉是大學同學,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小明的生日快要到了,為了給他一個驚喜,小莉悄悄為他投保了一份人壽保單,準備做為生日禮物送給他。誰知天有不測風云,當小明從外地趕往小莉城市時發生了翻車事故,小明當場死亡。小莉悲痛之余想到為小明投的保單,于是向保險公司索賠。問:保險公司該如何處理?

    04

    吳大媽和劉大爺是三十幾年的鄰居,兩家關系甚是要好。20148月,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向劉大爺推薦該公司的一份保險,并告訴他如果今后不幸罹患癌癥,保險公司將賠付癌癥確診保險金、住院津貼保險金以及癌癥手術保險金等。劉大爺一聽,覺得這份保險產品靠譜,于是不僅給自己買了一份,還電話告訴了吳大媽。在得到吳大媽肯定回復后,劉大爺也順帶幫吳大媽投保了一份。20162月,吳大媽在體檢的過程中,被查出胃癌,為治療癌癥,吳大媽花費了很大一筆錢。出院后,她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問:保險公司該如何處理?

     

    保險基本原則——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從確立條件、含義、意義、人身保險中體現幾個方面來闡述,并制作了思維導圖方便記憶鞏固。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本質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布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事故而獲得不屬于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確定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它產生于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合同。具體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維護標的安全責任等必須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能夠確定的利益,即保險利益的經濟價值必須能夠以貨幣來計算、衡量和估價。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人的賠付責任就無法兌現。某些古董、名人字畫雖為無價之寶,但可以通過約定的貨幣數額來確定其經濟價值。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但可按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負擔保險費的能力約定一個金額來確定其保險利益的經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貨幣來計算,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生命的保險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現有利益,如投保人對已經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即為現有利益。尚未確定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如預期的營業利潤、預期的租金等屬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三、保險利益的含義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并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失去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隨之失效(人身保險合同除外);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只有對該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索賠資格,但是所得到的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不得超過其保險利益額度,不得因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四、保險利益的意義

     

    1)、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如果投保人以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投保,則有可能出現投保人為獲得保險賠償而任意購買保險,并盼望事故發生的現象;更有甚者,為了獲得巨額賠償或給付,采用縱火、謀財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增加了道德風險事故的發生。因此,在保險利益原則的規定下,由于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制約,投保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一種經濟保障,一般不會誘發道德風險。

     

    2)、避免糾紛的發生

     

    保險利益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實利益以及可以實現的預期利益為限,因此是保險人衡量損失及被保險人獲得賠償的依據。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利益,否則被保險人將便于衡量損失賠償金額因此獲得額外利益,這有悖于損失補償原則。

     

    3)、有消除賭博的可能性

     

    保險與賭博的區別就在于保險中存在保險利益,而賭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就意味著投保人可以不受損失而得到賠償。

     

    五、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的體現

     

    1)、保險利益相關人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只有當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或身體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時,他才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即當被保險人生存及身體健康時才能保證其投保人應有的經濟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將使其投保人遭受經濟損失。具體包括:

     

    1)、為自己投保。當投保人為自己投保時,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因其自身的安全健康與否與其自己的利益密切相關。

     

    2)、為他人投保。當投保人為他人投保時,即投保人以他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進行投保時,保險利益的形成通?;谌N情況:

     

    ①親密的血緣關系。投保人對與其具有親密血緣關系的人,法律規定具有保險利益。這里的親密血緣關系主要是指父母與子女之間、親兄弟姐妹之間、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但不能擴展為較疏遠的家族關系,如叔侄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等。在英、美等國,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兄弟姐妹之間,是否存在保險利益是以是否存在金錢利害關系為基準的。

     

    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投保人對與其具有法律利害關系的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婚姻關系中的配偶雙方;不具有血緣關系,但具有法定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的權利義務方,如養父母與子女之間。

     

    ③經濟上的利益關系。投保人對與其具有經濟利益關系的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雇主與其重要的雇員之間等。如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的死亡對債權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影響,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但以其具有的債權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1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睘榱吮WC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還嚴格限定了人身保險利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span>

     

    2)、保險利益的時效

     

    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說,在發生索賠時,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之所以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是為了防止誘發道德風險,進而危及被保險人生命或身體的安全。

     

    此外,由于人身保險具有長期性、儲蓄性的特點,如果一旦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就失效的話,就會使被保險人失去保障。而且領取保險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訂立之后,因保險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喪失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應獲得的保險金,無疑會使該權益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之中。故此,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條件,而不是給付的前提條件。保險事故發生時,無論投保人存在與否,也無論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均按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給付保險金。

     

    3)、保險利益的變動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分為兩種情況,即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專屬投保人和非專屬投保人。如果人身保險合同為債權債務關系而訂立,這時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專屬于投保人(債權人),當投保人死亡時,保險利益可由投保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如果人身保險合同為特定的人身關系而訂立,如血緣關系、撫養關系等,這時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非專屬投保人,保險利益一般不得轉移。

     

    依保險利益,判案例

     

    案例一:不具備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拒賠。不符合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體現的任何一項。策劃公司與顧客無保險利益。

     

    案例二:具備保險利益,保險公司賠付。涉及保險利益時效: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說,在發生索賠時,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王某在投保時,對丈夫有保險利益,且受益人為其兒子,離婚后不影響。

     

    案例三:不具備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拒賠。非配偶關系,非約定同意關系。

     

    案例四:具備保險利益,保險公司賠付。約定同意關系。

     

    2009年《保險法》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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