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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少保險糾紛因它而起?。敖蛟瓌t”的前世今生
    2018-03-29

    2018-03-22 黎明保險云服務

     

     

    (十六)加強消費者教育和風險提示。多層次、多渠道、多樣式、多頻次開展保險消費者教育引導活動,強化“保監微課堂”普及保險知識作用。督促行業貫徹落實《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消費風險提示工作的意見》,加強對行業保險消費者教育及風險提示工作的指導、監督,落實保監局的屬地監管責任和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

    ——保監會《2018年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點》

     

    在保險合同的不少糾紛中,“出險而不?!弊尣簧偻侗H嗽尞惡蛻嵟?,甚至內心生出疑問:“保險”還姓“?!眴??從而動搖了對保險的信心。

     

    其實,其困惑首先來源于對保險基本原則——近因原則的認識不清。所謂近因原則,是保險人處理保險事故索賠的重要原則。近因,是指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決定性原因。

     

    《保險法》自頒布后歷經多次修改,對其他保險基本原則都做出了規定,唯獨對因果關系未置一詞,成為立法的重要空白。但是,確定保險事故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在審判實務總具有重要意見,準確的認定和判斷,對于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意義非凡。保險的許多糾紛中,因果關系就是一個重要的爭執,

     

    為服從保監會指示加強消費者教育,現在我們來一起看看近因原則的前世今生,明晰這一重要原則,從而讓保險更好的為消費者服務。

     

    “近因原則”前世——起源

     

    “近因”由英文——“Proximate Cause”直譯而來?!?/span>Proximate”:形容詞,最近的?!?/span>Cause”: 名詞, 原因。近因原則源于英國的海上保險法,產生于18、19世紀的英國,幾個世紀來,英國法院采用近因原則判斷因果關系,積累了大量的保險判例,并在保險立法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判斷承保危險與保險標的之間因果關系的近因原則。該近因原則確立后不斷發展,成為保險賠付的基本原則之一,被英美法系等國家所采納和承認。

     

    本法規定及除保險單另有規定外,保險人僅對承保風險作為近因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保險責任,但是,如前所述,保險人將不對承保風險并非近因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近因是指引起一連串事件,并由此導致案件結果的能動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1907 年英國法庭對于近因所下的定義

     

    近因是指處于支配地位或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時間上不是最近的。

    ——1924 年進一步說明

     

    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發生,由此出現某種后果的能動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在這一因素作用的過程中,沒有來自新的獨立渠道的能動力量的介入。

    ——英國學者約翰T.斯蒂爾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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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因原則”的我國現狀

     

    英美法所稱之“近因原則”即為我國法律上所稱之“因果關系”。目前為止,我國的法律還沒有對近因原則做出規定,這使得在保險實踐中各方當事人在處理相關事件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險業務的開展和保險賠案的處理。

     

    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未直接規定近因原則,但部分法律條文中已有所體現,且一般保險合同條款中也都包含近因原則的相關內容,保險法條規定中保險事故的“原因”包括近因原則下的各種因果關系。同時,近因原則也得到司法實踐的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海商法》第268條第2

     

    “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法》第23

     

    “近因原則”定義

     

    保險近因原則,是指只有在對損失的發生起決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響力的原因屬于承保風險時,保險人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含義

     

    近因不是指時間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導致承保損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對結果產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種因素或原因同時存在,要選擇一個作為近因,必須選擇可以將損失歸因于那個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傳統學理上近因就是指風險和損害之間,導致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

     

    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保險事故屬于承保風險;二是該承保風險是導致損失的近因。對保險人來說,他只負責賠償承保風險作為近因所造成的損失,對于承保風險為遠因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避免了保單項下的不合理索賠;對被保險人來說,他可防止保險人以損失原因是遠因為借口,解除保單項下責任,不承擔承保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近因原則”意義

     

    確定保險人的權責范圍,不惜賠的同時保障保險人的利益,防止濫賠。這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被保險人損害事實的發生,需要符合保險的原理之一-風險的不確定性,即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的發生應為不確定和不可控制的。被保險人損害事實的發生,不應由被保險人已知的個人原因所必然導致,否則不能當然地認定該風險侵害了被保險人利益,而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二,只有損害近因引起的損害范圍是有限的,保險風險才具有可保性,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才有可能通過合同進行約定,也才可以變不定因素為確定因素,實現保險的社會目的。

     

    如果說保險利益原則是通過排除局外之人來防范道德風險,近因原則就是通過排除無關之事來防范道德風險。

     

     “近因原則”辨析

     

    近因:在對損失的發生起決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響力的原因。

     

    誘因:除了近因外,風險事故的發生可能還有其它原因,而其中有些原因并非直接造成結果的原因,也不是導致結果最有效的原因,而是由某種非直接因素誘發產生。我們把誘發事件發生的原因稱之為誘因,這是區別于事件發生的決定性原因或根本原因而言的。事件發生的決定性原因已經成熟,只是差一個導火索,這個導火索就是所謂的誘因。

     

    在實際判定人身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中,有這樣一條標準,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而原因之間又有因果關系,那么前事件稱作誘因。如果誘因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樣后果,那誘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誘因發生在健康者身上不會引起同樣后果,則誘因不能成為“近因”。

     

    例如:上海某公司為員工投團體意外險,后一員工在工作中被重物砸傷導致左趾骨骨折,后其在醫院接受手術治療,當晚猝死,其家屬訴求意外身故保險金敗訴。在案件中,被重物砸傷導致左趾骨骨折是誘因,同樣的事情若發生在正常人身上,是不會導致死亡的,所以其身故的近因不是意外遭重物砸傷,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因此,其自身的疾病才是近因,這類風險屬于重大疾病保單承保范圍或由壽險保障,而非意外險保單賠付范圍。

     

    “近因原則”認定方法

     

    通常認定近因的方法有兩種:順推法和逆推法。

     

    1、順推法

     

    順推法是指:從最初事件開始,按照邏輯思維進行推理,看最初事件能否導致第二事件,第二事件能否推理出第三事件……以此類推,導致最終事件。

     

    那么最初事件就是發生事故結果的近因。如果某一過程的某一階段的兩環節之間沒有明顯聯系,那么事件鏈條就會中斷,則最初事件原因不是近因。

     

    2、倒推法

     

    倒推法是指:從事故結果向前推理,尋找造成最終結果的上一原因,如果事件鏈條不中斷,則最初事件原因即為近因。若倒推中出現中斷,則其他原因是導致損失的近因。

     

    例如,暴風吹倒了電線桿,電線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導致財產損失。對此,我們無論運用上述哪一種方法,都會發現此案例中的暴風、電線桿被刮倒、電線短路、火花、起火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而,財產受損的近因——暴風,也就隨之確定了。

     

    “近因原則”認定

     

    近因原則在保險中的運用具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單一原因致損

     

    導致保險事故的原因只有一個,這唯一的原因即為近因。若這個近因屬于保險人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該項原因屬于未保風險或除外責任,保險人不需要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購買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后,乘坐公共汽車,由于車禍導致身故。那么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的賠償責任。

        

    2: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來不幸死于癌癥。由于其死亡的近因是癌癥,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故保險人對其死亡不承擔保險責任。

     

    2、多種原因同時發生致損

     

    同時或者先后發生多個致損原因共同導致結果,但各原因又相對獨立。由于致損原因相對獨立,因此每一個原因都被認為是近因。如果這些致損原因均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若都不屬于承保責任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多種原因中既有被保風險,又有未保風險或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應如何承擔責任呢?通說認為保險人只賠償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對非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到底承擔多大程度的損失應按照承保風險和未保風險對損失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確定。如果損失無法劃分,通常認為應按照公平原則分攤。

     

    3:行人A在過橫穿馬路時,被車輛B和車輛C共同撞擊導致身故,此種情況下B車和C車對A的死亡都是近因,二者又是獨立因素,因此B車和C車的交強險和三者險需要根據對A的死亡承擔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4:如某企業運輸兩批貨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漬險,第二批投保了水漬險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險,兩批貨物在運輸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損。顯然,兩批貨物損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對第一批貨物而言,由于損失結果難以分別計算,而其只投保了水漬險,因而得不到保險人的賠償;而對第二批貨物而言,雖然損失的結果也難以劃分,但由于損失的原因都屬于保險風險,所以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3、多種原因連續發生致損

     

    連續發生的多個致損原因,彼此間互為因果關系。如果前后損因都屬于被保風險的,保險人當然要對損失負責;如果連續發生的原因中含有未保風險或除外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致損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前一個損因就是致損的近因。即前一個損因屬于承保責任,而后一個損因卻不是,保險人仍然負責賠償損失。相反,如果前一個損因不屬于承保風險,而后一個損因卻是,保險人不必對損失負責。

     

    5:比如海上保險中,滿載皮革和煙草的貨船突然船艙進水,海水腐蝕了皮革,但并沒浸濕煙草,也沒浸濕包裝煙草的紙箱。但是腐爛皮革散發的臭氣仍然毀壞了煙草。船艙進水事故是導致煙草和皮革損失的原因。本案中船艙進水是前因,腐爛皮革是后因,是船艙進水的結果,因此船艙進水是煙草受損的近因,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賠償。

     

    6:被保險人患癲癇病,一次發作時倒在馬路邊的排水溝里,而排水溝通里面有少量積水,被保險人真好面部著地,最后因溺水身亡。意外險保險人拒賠的主張得到法庭的支持。

     

    4、 多種原因間斷發生致損

     

    間斷發生的多個致損原因,但原因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在一連串發生的原因中,由于有新的獨立的原因插入而使原有的因果關系鏈斷裂并直接導致損失,該新介入的獨立原因為近因。如果新的獨立的原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相反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如投保人投保了火災險而沒有投保盜竊險,火災發生時,一部分被搶救出來的財產被盜走,保險公司不應對被盜部分的損失承擔責任。

     

    7:如投保人投保了火災險而沒有投保盜竊險,火災發生時,一部分被搶救出來的財產被盜走,保險公司不應對被盜部分的損失承擔責任。

     

    8: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因嚴重的腦震蕩而誘發癲狂與抑郁交替癥。在治療過程中,醫生叮囑其在服用藥物巴斯德林時切忌進食干酪。但是,被保險人卻未遵醫囑,服該藥時又進食了干酪,終因中風而亡,據查中風確系巴斯德林與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與藥物所引發的中風死亡,已打斷了車禍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食用干酪為中風的近因,故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中風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今生——補充

     

    2015121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前,根據近因原則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中,要么保險人責任成立,全賠;要么保險責任不成立,不賠。

     

    但在保險合同糾紛中,很多事故難以還原。有些事故純粹從技術層面上考慮,也很難確定何種原因才是事故發生的確切原因。保險公司往往承受著“不可能承受之重”的舉證責任,經常導致敗訴。

     

    為平衡事故原因的舉證難題和各方權利義務,《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損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責事由難以確定的,當事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應比例予以支持?!保ㄒ韵潞喎Q比例分攤原則)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比例分攤原則對近因原則的適用造成一定的沖擊,當保險事故發生原因難以確定時,保險公司多數情況下被判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困局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

     

    但是在法律適用順序上,仍然優先適用近因原則,在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時,才補充適用比例分攤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在意外傷害健康保險領域,法院適用比例分攤原則相對較多。

     

    尾聲:通過上述解析,您是否對“近因原則”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回答篇首疑問:“保險”還姓“?!眴??保險當然姓“?!?,只是那“險”不該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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